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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时间:2024-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单位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主要职责是:

1.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县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进行侦查。

4.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提请)抗诉。

7.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等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工作。

9.负责其他应当由龙陵县人民检察机关承办的事项。

(二)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2023年,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学深悟透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紧紧围绕全县发展大局,忠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担当作为,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1.聚焦服务大局,在维护社会稳定中诠释检察担当

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主动融入县委政府中心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1)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一年来,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04件 354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89件490人。重点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涉枪涉爆、危险驾驶等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起诉56人;办理了24年前案发的方某某抢劫、故意杀人一案,该案社会影响恶劣,通过办案进一步彰显公平正义,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严厉惩治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类犯罪,起诉18人;依法惩治“黄赌毒”、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危害社会秩序犯罪,起诉26人;加大对跨境犯罪、电信网络诈骗及其衍生犯罪的打击力度,起诉妨害国(边)境管理类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违法犯罪176人,筑牢边境铜墙铁壁。

(2)有效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严惩制假售假、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起诉12人。主动将检察工作延伸至服务企业发展的前沿阵地,联合县工商联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置民营企业服务窗口,推行“一站式” 办理机制,为企业提供贴心暖心服务。

3)深度融入市域社会治理。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全局中谋划和推进,制发涵盖交通运输、社会治安、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2份,凝聚社会治理合力。在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中,组建三个专项普法小组开展普法宣传320余场次,排查、稳控、化解矛盾纠纷137件,发放宣传资料15,000余份,制作普法宣传视频6部,不断增强法治宣传渗透力和影响力,真正让法治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根据真实办案经历拍摄的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一封来信话检情》获评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办案故事”。

4)合力推进反腐败斗争。切实履行职务犯罪检察职能,会同监委落实线索移送、提前介入、案件通报等机制,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共受理监委移送和上级交办职务犯罪案件4件4人,提前介入案件6件,介入率100%,自行补充侦查案件4件。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办理行受贿案件2件。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2份,均已整改并回复,进一步推进源头治理。充分发挥以案示警作用,组织黄某某受贿案、杜某某挪用公款案观摩庭2场次,邀请发案单位及相关行业代表到场旁听庭审,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坚持司法为民,在践行初心使命中增进民生福祉

始终牢记“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努力用法治的力量让人民群众获得感更加充实、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1)用心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守护老百姓“钱袋子”安全,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合同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办理案件4件,涉及被害人200余人。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开展食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制发检察建议34份,对餐饮行业散装白酒进行整治。守护老百姓“个人信息安全”,与公安、交通、工信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活动,制发检察建议15份,推动寄递个人信息安全制度有效落实。守护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督促行政机关对辖区内违法经营散装汽油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用爱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重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共批捕10人、起诉7人。坚持“宽容不纵容”的原则,对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依法从宽处理,附条件不起诉8人,不起诉1人;对情节严重、主观恶性深的未成年人坚决依法惩治,起诉6人。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综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和督促监护令45份,开展跟踪帮教31人次,开展心理疏导53人次;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和困境未成年人8人,发放司法救助金6.2万元;联合职能部门对校园周边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检查6场次,针对相关场所、行业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文身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15份;开展法治进校园42场次,开展各类主题活动6场次,发布《未检说》视频5期,拍摄未成年人警示宣传片1部。县检察院获评县“教育工作优秀集体”,一名检察官荣获“保山市教育工作优秀个人”荣誉称号。

3)真心回应群众司法诉求。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深化拓展12309检察服务中心功能,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3件次,做到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深入推进信访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对群众诉求强烈、矛盾突出的案件组织公开听证10件次。开展院领导包案化解首次申诉信访工作,成功办理郑某某刑事申诉案件,通过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共办理支持起诉欠薪案件22件。扎实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助力乡村振兴、关注困难群体专项活动,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6件18人,发放救助金19万元。

4)尽心守护绿美龙陵。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办理盗(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2656人。开展“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宣传活动,将涉生态环境案件公开听证搬到百姓家门口,增强群众环保意识。构建河湖山林生态保护合力,进一步推进“河(湖)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联合巡河(湖)、巡林8次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助力美丽中国建设”检察开放日活动,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司法保护,助力绿美龙陵建设。

3.牢记宪法定位,在高质效办好案件中维护公平正义

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刑事检察持续优化。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不批捕78人,不起诉46人,审慎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0人次。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378人,适用率93.8%,一审服判率98%。进一步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作用,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5件,撤案16件,纠正漏捕、漏诉14人,提前介入案件52件次,开展侦查活动监督32件,提请抗诉1件。构建轻罪案件高效办理新模式,实现繁简分流、类案办理,办案质效大幅提升。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和法院采纳率均达100%持续加大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监督力度,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4件,审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件,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

2)民事检察精准推进。坚持精准监督的理念引领,树牢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坚持依申请监督和依职权监督相结合、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努力提升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34件,发出检察建议11份,其中办理审判程序监督案件7件,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3件,民事支持起诉案件22件,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2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份,法院已采纳并启动再审。

3)行政检察提质增效。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功能,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4件,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12件,均发出检察建议并被采纳。开展农民工薪酬支付管理调研工作,针对发现的小型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不规范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6件,召开联席会2次,制定行刑反向衔接监督机制,填补“应罚未罚”“不刑不罚”等惩处的空白,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向共治延伸。

4)公益诉讼检察全面深化。时刻谨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守护人”身份,高质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73份,整改回复率100%。其中,针对医疗废弃物处置不规范问题向相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进全县医疗废弃物集中规范处置率达100%,进一步突出监督的精确性、规范性,针对安全生产领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1件行政公益诉讼案获评最高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构建了公益诉讼大数据监督平台,以数字检察赋能公益诉讼工作提质增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首批“科技赋能公益诉讼检察”示范点,并在会议上作交流发言。

4.突出政治引领,在坚持强基固本中锻造检察队伍

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纵深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检,以过硬检察队伍建设,担负起新时代法治新使命。

1)一以贯之筑牢政治忠诚。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主动向县委请示报告检察工作,向上级检察机关报送重大敏感案件14件次,向县委政法委报告“三同步”17件次。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展专题讲堂18场次,青年干警微讲堂10场次。扎实开展第二批主题教育,主题教育期间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4次,撰写调研报告3份。坚持党建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获评龙陵县第一批模范机关创建示范单位,“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四心”党建工作法获评云南省检察机关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十佳”典型案例。

2)持之以恒提升专业素能。借助“检答网”“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等平台线上分级分类培训干警174人次,组织干警到县委党校、省市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厦门大学等地参加各类业务培训103人次,组织公检法司同堂培训5场次,提升执法司法水平。推行奖惩激励机制,增强干警争先创优意识和干事创业热情,一名干警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办公室系统人才库,五名干警入选市级执法监督工作专家库,两名干警获评县“最美政法干警”,一名干警荣获县“最美妇女工作者”,六名干警家庭分别荣获县“最美家庭” “学习型(书香)家庭”称号。

3)驰而不息强化纪律作风。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定期开展政治生态研判,强化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意识。每季度召开一次全院警示教育大会,通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做到警钟长鸣。围绕重点工作风险点开展专项检务督察 5场次,与驻院纪检组开展会商2次,开展学前纪律提醒谈话49人次,干部任前谈话10人次。严格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填报制度,对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等情况做到逢问必录,记录登记37件次,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4)始终如一接受人民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理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精心办理委员提案1件,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专题听取、审议并全票通过《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组织开展各类公开听证48件,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48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参加检察听证、庭审观摩、检察开放日等检务公开活动441人次,提供律师阅卷99次“两微一端”发布信息520条。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共设置5个内设机构,包括: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政治部、办公室。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为基层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作为二级预算单位纳入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三)单位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9人。其中:行政编制3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4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4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0人,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1人(离休1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21人(离休0人,退休21人)。

年末其他人员8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3人。

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4辆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收入合计1,346.1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214.98万元,占总收入的90.25%;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131.21万元,占总收入的9.75%。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减少11.81万元,下降0.87%。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46.97万元,下降3.72%;上级补助收入减少0.00万元,下降0.00%;事业收入减少0.00万元,下降0.00%;经营收入减少0.00万元,下降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减少0.00万元,下降0.00%;其他收入增加35.17万元,增长36.62%。主要原因是财政拨款收入减少是2023年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和2023年度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补助经费较上年有所减少以及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减少;其他收入本年增加是单位原有资金从其他应付款调入其他收入核算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支出合计1,318.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66.93万元,占总支出的80.91%;项目支出251.69万元,占总支出的19.09%;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减少42.65万元,下降3.13%。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11.66万元,增长11.69%;项目支出减少154.31万元,下降38.01%;上缴上级支出增加0.00万元,增长0.00%;经营支出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增加0.00万元,增长0.00%。主要原因是2023年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和2023年度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补助经费较上年有所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2023年度用于保障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单位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066.93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964.16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0.3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02.7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63%。人均公用经费支出2.85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51.69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万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2023年第一批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和业务装备经费支出136.91万元、办案业务和业务装备经费支出27.79万元、2023年第二批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和业务装备经费支出54.92万元、2023年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补助经费支出2.30万元、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1.88万元、非同级财政保障(特定目标类)经费支出27.89万元,主要用于完成检察业务办案及装备工作需要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14.98万,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2.14%。与上年相比减少46.97万元,下降3.72%,主要原因是2023年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和2023年度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补助经费较上年有所减少以及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1,018.9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3.87%。主要用于检察人员工资福利支出、行政运行日常办公所需支出和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

5.教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88.1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26%。主要用于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9.卫生健康(类)支出49.0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04%。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58.7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83%。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比例为在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3.91万元,决算为11.2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1.0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3.20万元,决算为11.27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100.00%,完成年初预算的85.38%;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71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3.91万元,支出决算为11.2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1.0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3.20万元,决算为11.2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5.38%;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71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14.23万元,下降55.8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00万元,下降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减少13.70万元,下降10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0.18万元,增长1.6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71万元,下降100.00%。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院2023年减少购置执法执勤轿车1辆费用以及2023年未发生公务接待费。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龙陵县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范围)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1.52万元,比上年增加2.25万元,增长2.27%,主要原因是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中工会经费增加。单位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末,龙陵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597.83万元,其中,流动资产90.34万元,固定资产1,473.40万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34.09万元(净值),其他资产0.00万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76.5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70.76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6.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4.8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1.13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86.00万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86.00万元。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或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和单位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二、人民检察院业务费:人民检察院业务费包括印刷费、资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公用运行维护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三、项目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包括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各类横向科研课题经费。

四、结余结转: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