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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时间:2025-08-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

二、基本情况

三、重点工作概述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 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责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主要职责是:

1.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县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进行侦查。

4.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提请)抗诉。

7.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等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工作。

9.负责其他应当由龙陵县人民检察机关承办的事项。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单位共设置5个内设机构,包括: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政治部、办公室

我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我单位作为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的二级预算单位纳入2024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单位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我单位2024年末编制内实有人员37人。包括财政拨款开支经费的公务员33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0事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0人,机关和事业工人4;经费自理人员0

我单位2024年末其他人员7人。包括财政拨款开支经费的人员0人;经费自理人员7(协警7人,不包含聘用制书记员12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离休0人,退休0)。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20人离休0人,退休20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3人。

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4辆,超编0辆。

三、重点工作概述

2024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基本价值追求,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高站位履行服务发展新使命

紧紧围绕全县发展大局,找准检察履职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龙陵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1.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边疆安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一年来,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331件596人,审查起诉案件496件934人。依法从严惩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涉枪涉爆等严重暴力犯罪,起诉14件18人;突出惩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电信网络诈骗及衍生犯罪,起诉38件44人,其中办理了郭某某(外号“红裤裆”)等9名“网红”抖音平台直播“PK”诈骗案,净化了网络空间、维护了社会稳定;立足维护边境安全,加大对跨境犯罪打击力度,起诉妨害国(边)境管理类犯罪193件441人,毒品犯罪5件5人,办理了吴某某等人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通过深挖彻查成功打处了一条境内外犯罪链。办理的刘某某运输毒品案入选省人民检察院“高质效办好毒品案件助推全方位溯源治理”十大典型案例。

2.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贯彻落实最高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严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串通投标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起诉2件2人,规范市场合法经营。保持惩治涉众型金融犯罪高压态势,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5件13人。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置民营企业服务“一站式”绿色通道,建立检察官“1对1”联系企业制度,联系县域内部分石斛、黄龙玉经营企业,护航龙陵地理标志产业健康发展。联合县工商联开展“检会同行 亲清护企”法治培训和法律服务活动。

3.充分履行反腐败检察职责。自觉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积极参与重点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受理监委移送和上级交办职务犯罪案件18件23人,提前介入案件21件,介入率100%,自行补充调查3件。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严惩专项资金发放、基本社会保障等涉农职务犯罪,起诉1件1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行贿犯罪惩治力度,起诉9件11人。充分发挥以案示警作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相关行业代表观摩庭审、评议职务犯罪案件4场次。

4.宽严相济促进社会治理。全面依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不批捕45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43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89.82%,一审服判率94.65%。积极探索轻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社会服务”治理新模式,监督被考察犯罪嫌疑人开展现场交通安全劝导、法治宣传等社会公益服务。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深层次问题,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5件,推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同类案件发生。

为民司法增进福祉,高质量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做好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实事,自觉在守护民生福祉中担当作为。

1.不断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全面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办理来信来访案件 23件,7日内程序性回复率和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均为100 %。认真开展“化解矛盾纠纷 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确保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得到有效化解。全面开展检察公开听证,针对疑难复杂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参与听证34次。深化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开展重点人员、特殊群体普法和矛盾纠纷调处168场次,获评2023年度市级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优秀单位,三名干警获评市级优秀挂村干警。

2.扎实开展“利剑护蕾”专项行动,深化未成年人综合保护。聚焦“双下降一底线一扭转”目标,以检察融合履职促进未成年人全面保护。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3件16人,犯罪人数同比下降11.11 %;起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9件9人,涉及未成年被害人12人,被害人数同比下降25 %。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对存在家庭教育缺失、监护缺位的家庭,发出“两令一书”46份。积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心理测评、行为矫正等20人次。认真落实法治副校长工作责任,开展法治宣讲60余场,主题活动11次,拍摄未成年人安全普法视频3部。投入资金15万元与县第一中学合作共建“学生健康发展中心”,组建检察官和心理咨询师专业服务团队,帮助青少年矫正偏差认知和不良行为,有效降低涉罪和被侵害风险。

3.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用心办好检察为民实事倾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起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3件12人,销售假药罪1件1人,积极开展涉食品药品等民生领域公益诉讼监督,办理行政公益诉讼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件。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帮助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20余万元。开展服务“三农”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深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助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检察公益诉讼守护和美乡村”专项行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件。持续深入推进司法救助工作,办理司法救助13件13人,发放救助金15.3万元,释放检察温情。

4.立足“绿美龙陵”建设,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受理审查起诉非法采矿案15件66人,滥伐林木案10件1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件 4人。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立办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9件,制发检察建议书15份。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增殖放流活动,促使案件当事人由“生态破坏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深化落实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机制,加强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办理非法采挖沙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2件,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2件。深入推进“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实质化运行,开展“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宣传活动5场次,凝聚保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力量。

聚焦职责强化监督,高水平践行公平正义新要求

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刑事检察不断深化。进一步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沟通、协作、监督平台作用,推进侦协办公室实质化运行。依法提前介入案件57件,监督立案、撤案31件,提出追捕15人、追诉25人,开展侦查活动监督53件,审判活动监督3件,提出抗诉2件,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和法院采纳率均达95%以上。持续加大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监督力度,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2份,审查同级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8件。

2.民事检察持续加强。以精准监督为导向,大力提升民事检察工作监督实效。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其中匡某某申请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案经再审后,采纳检察建议改判支持匡某某残疾赔偿金8万余元。通过调阅卷宗、大数据监督平台运用等方式,办理民事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案件10件,制发检察建议书10份。深入开展涉不动产执行专项监督行动,办理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10件,制发检察建议书8份。深化农民工、儿童等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26件。

3.行政检察全面做实。坚持诉讼内监督和诉讼外监督“双轮”驱动,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牵引,既监督公正司法,又促进依法行政。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11件,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6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2件。全面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制定《关于加强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对被不起诉人应受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17件21人,防止当罚不罚。

4.公益诉讼检察精准规范。紧盯县委政府关注、群众关心、舆论关切的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民生领域案件办理。立办公益诉讼案件49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45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书38份,整改回复率100%。进一步突出监督的精准性,针对食品安全领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成立“检察+文物保护”工作联系点,与行政单位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建立“文保检察官”和“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凝聚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合力。持续发挥科技赋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优势,自主研发的成品油监督公益诉讼大数据监督模型上架省级检察机关平台,“科技赋能公益诉讼示范院”通过省检察院复验合格。

政治引领从严治检,高标准激发检察队伍新动能

始终把检察机关自身建设作为基石,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优化检务管理、深化数字检察,夯实检察工作现代化根基。

1.以政治建设凝心铸魂。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第一时间向县委、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向市检察院报送重大敏感案件7件次,向县委政法委报告“三同步”11件次。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举办政治轮训专题讲堂18期,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10次。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业务,院党支部被省检察院通报表扬为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基层党组织。

2.以检察管理提质增效。贯彻落实最高检党组“一取消三不再”决定,一体抓好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开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讲评会4场,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6次,与县公安局联合召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联席会4次。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评查案件29 件,未发现不合格案件。完善检察官管理、员额调整等机制,推进员额检察官常态化遴选和退出。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建立、应用12个法律监督模型办理案件18件。

3.以素质提升强基赋能。落实“教学练战”一体化机制,分层分类开展线上、线下教育培训160余人次。注重干警岗位练兵和实践锻炼,抽调年轻干警参与专案办理、乡村振兴、跟班锻炼。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举办青年干警微讲堂20期,打造渐进式检察人才梯队。1名党员被市委授予“保山市优秀共产党员”称号,9名干警被县委政法委确定为“县级执法监督工作专家库”首批入库专家,7名干警被表彰、嘉奖。

4.以作风建设固本培元。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不动摇,压紧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把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强干警的日常管理和“八小时外”的监督提醒,深入开展公职人员违规饮酒问题专项整治,常态化开展执法司法顽瘴痼疾排查整治。每季度召开一次全院警示教育大会,通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做到警钟长鸣。开展学前纪律谈话45人次,集体廉政谈话5场次,任前廉政谈话6人次,廉政家访22人次。严格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填报制度,记录登记53件次。

我们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一年来,主动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2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检察开放日、案件质量评查、公开听证、庭审观摩等活动138人次,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视察了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公益诉讼快检实验室、未成年人一站式保护中心建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持续深化检务公开,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41次,举办检察听证会34次,利用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420余条,提供律师阅卷181次。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 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收入合计12,333,807.36。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946,726.52,占总收入的96.86%;上级补助收入0.00,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387080.84,占总收入的3.14%。

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减少1,128,086.03元,下降8.38%。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203,039.42元,下降1.67%上级补助收入减少0.00元,下降0.00%;事业收入减少0.00元,下降0.00%;经营收入减少0.00元,下降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减少0.00元,下降0.00%;其他收入减少925,046.61元,下降70.50%主要原因:财政拨款收入减少是2024年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较上年有所减少;其他收入减少是因2024年由县级财政保障的离休人员经费无,司法救助资金未拨付。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支出合计12,625,438.20。其中:基本支出10,151,268.12,占总支出的80.40%;项目支出2,474,170.08,占总支出的19.60%;上缴上级支出0.00,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占总支出的0.00%。

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减少560,792.47元,下降4.25%。其中:基本支出减少518,032.50元,下降4.86%;项目支出减少42,759.97元,下降1.70%;上缴上级支出减少0.00元,下降0.00%;经营支出减少0.00元,下降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减少0.00元,下降0.00%主要原因:2024年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减少,离休人员经费减少,司法救助资金未拨付,2024年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较上年有所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4年度用于保障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0,151,268.12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9,110,257.74元,占基本支出的89.75%;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041,010.38元,占基本支出的10.25%。人均公用经费支出28,135.42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4年度用于保障龙陵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474,170.08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

2024年度第一批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项目经费1,665,886.26元,主要用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检察业务工作中所需支出

2024年度第二批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项目经费84,424.00元,主要用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检察业务工作中所需支出

检察业务综合保障项目经费238,500.00元,主要用于检察院物业管理服务支出

检察系统2024年度办案业务及业务项目经费47,578.00元,主要用于检察院维修(护)费和办案业务设备购置支出

办案业务综合保障项目经费2,870.82元,主要用于检察院维修(护)费支出

2024年度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补助项目经费117,835.00元,主要用于法制宣传工作经费和办案业务设备购置支出

非同级财政保障(特定目标类)项目经费317,076.00元,主要用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费和普法强基工作经费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946,726.52,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4.62%。与上年相比减少203,039.42元,下降1.67%,完成年初预算的130.71%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分功能分类科目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外交(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3.国防(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4.公共安全(类)支出10,168,095.46,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11%,完成年初预算的138.70%。主要用于检察人员工资福利支出、行政运行日常办公所需支出和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新招录人员经费增加,2023年度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经费、2024年第一、二批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和2024年度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补助经费不在年初预算中。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90,066.8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78%,完成年初预算的98.47%。主要用于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年中人员调出,相应的社会保障缴费支出减少,导致预决算差异。

9.卫生健康(类)支出507,122.18,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4%,完成年初预算的91.54%。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年中人员调出,相应的社会保障缴费支出减少,导致预决算差异。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6.金融(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9.住房保障(类)支出581,442.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87%,完成年初预算的104.84%。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比例为在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新招录人员经费增加。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3.其他(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3,600.00元,决算为89,924.55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2.75%;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22,799.36元,下降20.23%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决算为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决算为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16,500.00,决算为89,924.55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100.00%,完成年初预算的77.19%;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7,100.00,决算为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

因公出国(境)费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22,799.36元,下降20.23%公务接待费上年无此项支出;具体是国内接待费上年无此项支出;国(境)外接待费上年无此项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3,600.00,支出决算为89,924.55,完成年初预算的72.75%,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22,799.36元,下降20.23%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决算为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决算为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16,500.00,决算为89,924.55,完成年初预算的77.19%;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7,100.00,决算为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2024年我院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严控公车管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2024年无公务接待费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22,799.36,下降20.23%;公务接待费上年无此项支出,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2024年我院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严控公车管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2024年无公务接待费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龙陵县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范围)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不存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29,510.38比上年增加14,303.91,增长1.41%,主要原因是新招录人员经费增加单位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4年末,龙陵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4,936,434.66元,其中,流动资产601,615.96元,固定资产14,052,306.94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282,511.76元(净值),其他资产0.00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041,889.01,其中固定资产减少681,652.67。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4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92,641.55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79,942.55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12,699.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892,641.55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892,641.55元。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或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部分 名词解释

一、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和单位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二、人民检察院业务费:人民检察院业务费包括印刷费、资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公用运行维护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项目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包括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各类横向科研课题经费。

、结余结转: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