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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从“以身试法”到“现身说法”,这场普法有看头

时间:2023-0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落实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用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用得上”的方法释法说理,体现普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近日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深入乡村一线,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

2022年6月的一天晚上,范某某、饶某某、刘某某三人相约前往龙陵县龙新乡蚌渺河流域内,使用自制电鱼工具电鱼,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后,经审查,三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范某某、饶某某、刘某某系初犯,捕捞的鱼类经鉴定价值较小,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等情节,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县检察院并未“结案了事”,而是深入案发地就生态资源保护、群众法律意识等进行细致调查。为进一步起到普法警示作用,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环食药侦查大队、县农业农村局、社区工作人员到案发地进行公开宣告和以案释法。
会上,承办检察官对该案事实的审查认定、法律适用、相对不起诉理由了详细介绍,现场宣读对范某某等三人的不起诉决定。随后由范某某、饶某某、刘某某当众进行检讨,三人当场表示请全体村民汲我们的教训,不电鱼这种竭泽而渔的事不要做违反法律的事情,一定要遵法守法,保护环境”。

会后,参加警示教育的村民代表纷纷表示“一定要遵规守法,切莫再有因为口腹之欲、蝇头小利,而做出这种既破坏了生态,也险些毁了自己的事情。会把今天的所见、所闻带进村村寨寨,让大家能以案为鉴”。

本次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宣告和以案释法,不仅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有效举措,更是多举措开展好法治宣传,推动形成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生动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