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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云南省检察院召开“高质效办好毒品案件 助推全方位溯源治理”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十个典型案例。案例九为龙陵县检察院办理的刘某顺运输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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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运输毒品 毒品含量极低 法定刑以下量刑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30日,被告人刘某顺乘坐车辆沿杭瑞高速公路由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驶往云南省保山市,当日15时许,途经保山市隆阳区芒颜边境检查站时被查获,当场从刘某顺身上及车上查获其藏匿的毒品鸦片制成品“卡苦”共计377.25克。
诉讼及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刘某顺运输毒品鸦片类制品“卡苦”已达“数量较大”标准。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意到本案运输的毒品系鸦片与植物根茎混合而成的毒品混合物,毒品鸦片含量极低,涉案毒品主要用于刘某顺自己吸食,其积极认罪悔罪。但因其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若不考虑“卡苦”中的鸦片含量,仅以“卡苦”数量全部认定为鸦片数量以法定刑量刑,则将导致对被告人量刑过重,无法做到罚当其罪。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上级院请示,同时在庭审中强化对毒品含量、被告人罪责进行论证,最终检法两院达成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一致意见。2021年8月2日龙陵县人民法院以刘某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毒品鸦片制品“卡苦”系鸦片与植物根茎混合熬制而成,在边境地区查处的毒品犯罪中较为常见,由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尚未明确规定“卡苦”量刑数量标准,如何精准量刑是一大难题。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证据和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个案分析和类案调研,统一量刑方法和裁量幅度。同时对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行为人,全面评估主观恶性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格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精准定罪量刑,真正实现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