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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问题牛肉”,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时间:2025-09-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牛肉作为大众日常饮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体系。”这为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指明了方向。然而,市场中部分商贩为谋取非法利益,违规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牛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破坏食品安全秩序。

【以案释法】

近期,我院办理了一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牛肉情况下,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销售、贩卖,这种行为足以造成社会食源性疾病危险。值得注意的是,除直接参与收购、贩卖的病死牛贩子外,牛主人、介绍人同样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此类犯罪行为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更严重损害消费者健康权利,甚至危及人身安全。其恶劣影响广泛,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检察官提醒】

畜禽养殖场(户):应严格遵守规定,严禁随意丢弃、贩卖、屠宰、食用病死动物。一旦发生畜禽发病死亡情况,切不可抱有 “变废为宝”“回本钱” 等错误想法,将病死畜禽贩卖给他人。可采用深埋法、焚烧法等无害化处理方式,或及时联系村委会(社区)、畜牧站协助处理。

商贩:食品安全是民生的底线,绝不能因贪图 “赚快钱” 的侥幸心理,而触碰法律红线,最终付出惨痛代价。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所售食品来源安全可靠,从源头保障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肉类产品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商超、集市等场所。对于价格明显异常的 “便宜货” 要保持警惕,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同时,若身边人发生畜禽发病死亡情况,切勿参与提供商贩号码、帮助联系等居中介绍行为,无论是否获利,此类行为均属违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社会稳定发展。广大群众若发现市场上存在销售病死牛或病死牛肉的行为,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局反映,或拨打 12315 等投诉举报热线。让我们共同参与,抵制销售病死牛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食品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